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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做好2023年下半年集采药品新年度采购协议执行工作

采购类型:
价格 不限
数量 不限
包装 不限
报价 暂无
浏览 325
地区 北京
  • 发布日期:2023-07-06 12:01
  •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采购信息描述
  • 所在地:北京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325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鄂冀晋内蒙古辽闽赣豫湘琼渝川贵藏陕甘宁新新疆兵团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CYLM-2021-1)》《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下半年集采药品新年度采购协议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第四批国家集采周期内的药品、第六批国家集采药品(胰岛素专项)、第一批省际联盟集采中成药,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3年7月15日-2024年7月14日。
 
二、约定采购量
 
根据《关于填报2023年下半年集采药品新协议年度预采购量的通知》要求核定分配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中予以约定。
 
三、重点任务及要求
 
(一)配送关系确认。本批执行的集采药品已统一迁移至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生产企业需全部重新建立配送关系。2023年7月10日前,中选企业要确保全省所有配送区域分别完成至少1家配送企业关系确认,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记“警告”1次,7月15日前未完成的,记“不良记录”1次。当配送企业在采购期内不能履约配送时,中选企业应及时解除配送关系并确保有其他配送企业可以配送,配送关系空缺的给予诚信处理。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签订。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后,医疗机构方可签订协议,其他两方在医疗机构签订完成后签订。原则上医疗机构应于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3年7月20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在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5日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中选企业和未签订协议的配送企业分别记“警告”1次;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15日后仍未完成协议签订的,中选企业和未签订协议的配送企业分别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三)基金预付和按期回款。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8月31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四)优先使用和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对有采购需求的集采品种要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无论有无采购协议,都应该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非中选高价药品采购制剂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采购制剂量。对胰岛素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约定采购量。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配送企业做好日常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时,中选企业应及时向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采取应对措施。中选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并上报国家联采办,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信用评级。
 
四、监管内容及要求
 
(一)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情况,加强对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采购协议、选择性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拒不配送边远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累计三个季度公布配送率低于85%的配送企业,经核实后可向省医保局申请取消该配送企业本区域相关产品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
 
(二)完善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采购协议期内,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按照中选药品采购订单量进行考核。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中选药品未达到约定采购量,按照中选药品不低于同通用名药品(残缺规格除外)采购量50%的比例考核。胰岛素延续上一协议年度合并考核方式。
 
(三)做好集采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含无采购协议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重点做好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药款按期结算情况、非中选高价药品采购数量占比超标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各项集采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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