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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国采第一至六批、京津冀(天津)、三明联盟、湖北中成药集采续约续签和国采第八批药品落地选量及签订三方协议

采购类型:
价格 不限
数量 不限
包装 不限
报价 暂无
浏览 24
地区 北京
  • 发布日期:2023-06-16 10:34
  •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采购信息描述
  • 所在地:北京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2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直医疗机构:
 
为做好国家集采第一至六、八批、京津冀(天津)集采、三明联盟集采、湖北中成药集采续约续签报量及签订三方协议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约续签药品
 
(一)药品品种。国家及联盟集采未到期续约药品有6批126种,到期续签的药品有2批22种。其中:国家集采第一至六批的药品未到期续约药品有4批118种,京津冀(天津)集采、三明联盟集采药品未到期续约药品有2批8种;国家第三、五批河南联盟续签的药品22种。国家第二、四批21种药品因河南联盟到期集采延期,我省仍与原中选企业续约,采购周期半年。
 
同时,另有第八批国家集采首年签约的39种药品,湖北中成药联盟集采17组通用名50种药品。
 
(二)采购周期
 
到期续签药品自2023年7月1日零时起,采购周期1年,未到期续约药品采购周期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约定采购量
 
1.国家集采第一至五、八批药品,湖北中成药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
 
国家集采第一至五下一周期及第八批的约定采购量,一般以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上一采购年度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之和的80%填报约定量(以下简称“两个采购量之和的80%”);对多家中选的国家集采药品,约定量仍为两个采购量之和的80%,医疗机构在合理用药基础上,按照同质量层次先价格较低药品后价格较高药品的原则勾量;对多家中选的湖北中成药集采药品,医疗机构在合理用药基础上,按照同质量层次先日用金额较低药品后日用金额较高药品的原则勾量;对选择价格较高或日使用金额较高药品且该药品勾选约定量较多的,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督导有关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填报数据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应退回医疗机构重新勾选;对退回后仍选择价格较高品种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约谈,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省医疗保障局约谈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督导整改。
 
2.国家集采第六批(胰岛素)药品约定采购量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按照上期约定量签约,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按照上期约定量+未完成量签约。
 
3.京津冀天津集采、三明联盟集采续约药品约定采购量
 
京津冀天津集采、三明联盟集采续约药品中甲泼尼龙注射剂、米力农注射剂为第七批国家集采过评企业中选药品,以上两种药品联盟集采不再续约,其他药品按照上期实际采购量签约。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作为采购主体,国家及省集中采购药品都要通过河北省医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未填报约定量的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由各市医保局组织在平台报量,并签定三方协议。
 
三、时间安排
 
1.约定量填报时间:请各市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登录【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进入【药品挂网管理-药品报量管理】,选择对应项目【带量续约多中选药品分配量】,于6月22日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分配工作,经审核后报省价采中心;两个采购量之和的80%在系统内查看。
 
2.签订三方协议及选配送时间:独家中选的药品,报量不低于两个采购量之和80%的医疗机构,自6月25日起选择配送企业并签定三方协议,两个采购量之和未达到80%或多家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勾选价格高的药品多的,暂不签订三方协议。
 
3.执行时间:2023年7月1日零时起正式执行。
 
附件:1.国家第一至六、八批集采药品供应目录
 
2.京津冀(天津)集采、三明联盟集采药品供应目录
 
3.湖北中成药联盟集采药品供应目录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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